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删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收买被拐妇女可免罚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5日上午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取消嫖宿幼女罪,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呼声,体现了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拐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对于按照被拐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删掉。
“我理解‘免除处罚’的理由是因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范徐丽泰委员说,有的妇女被人收买之后结了婚,家庭很幸福,如果要将收买她的男性,现在是她的丈夫,抓进去进行刑事处罚,好像破坏家庭关系。
范徐丽泰委员认为,在法律中有“免除处罚”四个字,发出的信息就是说收买妇女,只要善待该妇女就可以不受罚。这对人口贩卖市场发出的信息是有鼓励收买妇女的作用,并不符合禁止收买妇女的原意。另外,国际上非常关注拐卖妇女的行为。现在“免除处罚”的做法,可能给人一个印象,我们的法律,落后于国际的形势。
黄小晶委员认为,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给社会发出的信号是很不好的,这种事是可以做的,或者说做了也不会太危险。“对人口进行买卖,一定要予以处理,不管你买来了以后对她多好。”
“可以不处罚就是可以做。”黄伯云委员说,必须要明确,这种买卖行为是一种犯罪。只要有买方,拐卖行为就不能遏制。
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样的量刑已经是非常轻的。立法者不应该发出买卖人口可以免除处罚的讯息。“这将更难令现在存在的通过买卖方式解决农村娶妻问题的现象减少。”
容永恩代表介绍,过去在审议过程中超过30位代表对这一条提出过修改意见,也包括一些妇联同志的意见。“在打击犯罪、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条文修改上,应该多吸纳妇女代表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说,妇女被拐卖以后有的时间比较长,原居住地的情况也发生了这样那样的变化,还有妇女也可能不愿意回到原居住地,建议把“返回原居住地”改成“离开”,就是“按照被买妇女的意志,不阻碍其离开的”就可以。
草案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就建议取消对收买妇女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仅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加强对妇女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自7月6日起在中国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各界民众通过网络积极提出意见。有些意见认为,被拐卖的妇女已具有完整的认识能力,身心所受到的伤害更加剧烈,宜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同等对待,建议删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或者删去“免除处罚”,保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也有意见认为,刑法不仅应打击犯罪,更应致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要切实考虑被拐卖妇女的现实处境。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第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日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说,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董中原委员说,草案第十三条已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关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即承认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根据这一逻辑,比强制猥亵更为严重的性侵犯罪行为也应当一并修改,建议将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