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权益保护领域 设立专门维权法庭
□ 本报记者 耿兴敏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全国人大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基本法。现行《妇女法》于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5年8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完善。 刘晓静表示,与妇女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相比,《妇女法》仍亟待完善。以执法为例,目前,执法主体的多重性问题,客观上制约了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比如,司法机关只有在妇女权益受到损害形成诉讼时,才能启动司法程序,有一定的滞后性;行政职能部门本身就是政府的一个机构,面对政府政策规章中的性别歧视,行政部门也只能是望洋兴叹。 刘晓静在调研中还发现,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案件的当事人取证较难。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当前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主要原则。需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时,个体的取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前普遍存在的“二奶”问题,绝大部分案件由于缺少有力证据,使无辜的女性一方成为法律不能给予保护的受害者。因此,取证成了维护妇女权益的一个难题。 刘晓静认为,首先要尽快考虑对现行的《妇女法》进行修订。刘晓静建议,要根据《立法法》的要求,按照程序对现行的《妇女法》进行修订,总则中可考虑进一步明确除男女平等外的其他基本原则。分则中应当明确界定权益、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建议设专章对切实履行了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这样有利于在现实社会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刘晓静说。 其次,要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刘晓静建议,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使一些规定更加具体化。比如,进一步明确案件办理的时限,规定具体处罚措施以及实施具体处罚的部门责任,加强其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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