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芹建议在《立法法》修订中要突显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并提出四点意见和建议。一是《立法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精神。《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立法法》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今年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再次提交会议审议的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的精神,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二是建议在《立法法》修订中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儿童的宪法原则。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48条、第49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明确了男女平等、保护儿童的原则。根据宪法精神,《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写入“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优先原则,《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明确“儿童优先”原则,并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等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但是,由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可否认,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执行不到位,妇女受歧视、儿童权利被忽视等现象时有发生,更有村规民约“明目张胆”地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因此,从立法源头加大维权力度尤其重要,建议《立法法》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进行适当表述,进一步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三是将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评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在程序上增加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方面的规定,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为立法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即在法律案制定、实施和评估全过程中强化性别平等意识,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科学考量法律政策的实施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促进立法与决策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四是妇联组织积极主动参与《立法法》修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科学立法,指出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明确要完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予以反馈”,进一步提升了妇联组织等群众团体参与立法协商的地位与空间。妇联组织将把握机遇,主动跟进、积极反映妇女儿童的意愿与呼声,当好妇女儿童的“代言人”,并引领妇女儿童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共建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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