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拟明确村委会委员须专设妇女委员职位
东南网3月27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今日,《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委员中要专门设置妇女委员职位。
据了解,为保障广大妇女在村委会中的权益,我省在200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进行了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的专职专选,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村民委员中的妇女委员是一个职位,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妇女委员要由女性担任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为妇女委员就是由女性担任。
为此,既为了保证立法意图的实现,避免出现歧义,还要确保妇女委员的专职专选不受影响,此次《修订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委员中专门设置妇女委员职位,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此条款,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修订草案》审查报告中建议,应明确“妇女委员职位由女性担任”。
同时,为了保证妇女委员专职专选,《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妇女委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
选举得票多的可暂履行村委会职责
按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在我省以前一些选举中,出现村委会届满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换届或未选出规定职位的情况,此时若由原村委会履行职责,则与法律规定精神相违背,容易造成原村委会成员不积极组织选举或者工作消极、懈怠,不利于村委会正常换届选举工作的开展。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修订草案》增加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经过两次投票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均未过半数的,以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应选职位得票多的各确定一人,暂时履行村委会职责至新一届村委会产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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