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花季少女参与拐卖妇女 十四年后投案获缓刑
www.fjsen.com 2012-02-24 10: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昆明2月23日电(记者 史广林 高峰)一个尚未成年的少女,正值花样年华,却干起拐卖妇女的勾当。事过十四年难逃法网,终选择投案自首。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妇女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守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张守,女,出生于1977年12月1日,小学文化。1994年8月18日,张守与其夫佘绍东及朋友田自友(二人均已判刑)共谋,张守及佘绍东以外出打工为名将镇雄县母享镇堰沟村的女青年张艳、陆永凤、陆孟碧拐骗出,佘绍东伙同张守、田自友将张艳、陆永凤、陆孟碧带到贵州省毕节市便转家,由张守、田自友将三名女青年带到江苏省沛县郝寨镇八里屯村三组的田自英家,经田自英介绍,将张艳卖给樊厚学为妻,得人民币200元,将陆永凤卖给郝寨镇野场大队高庄村的高利引为妻,得人民币3500元,将陆永凤卖给沛县沛镇李瓦屋村的李洪永为妻,得人民币3500元,所得赃款由张守、佘绍东与田自友共同瓜分挥霍。案发后,同案人佘绍东及田自友已落网归案。

2000年4月17日,因被告人张守处于怀孕期间,镇雄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其潜逃后于2011年11月16日到镇雄县公安局母享派出所投案。2011年12月3日经当地计划生肓服务所检查,张守已怀孕5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守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骗并出卖三名女青年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因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其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张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完)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