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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他继承人授权单方无权处分
www.fjsen.com 2012-02-21 15:08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再婚后去世,房产问题悬而未决

 近日,本报接到北京读者李娜(化名)女士来电,咨询有关房产归属和继承问题。

 “1966年我父亲曾在单位分到一套单元房,1968年我离家插队,我哥哥一直与父母同住(我家只有我和哥哥兄妹两个)。1978年我哥哥结婚,次年生有一女。1987年我父亲去世,同年我哥哥离异,女儿由他抚养。1994 年房改时,该套房以我哥的名字买下,当时我哥仍与我母亲同住。”

 李娜告诉记者,有关房产的纠纷与她哥哥的第二次婚姻有关。据介绍,1998年,她哥哥再婚,妻子也是离异,与前夫生有一子,离婚时判给男方。“当时她的户口不在北京,几年后户口进京,继而把她儿子的户口也落入北京,当时那个孩子16岁。”

 不仅是李娜哥哥的婚姻状况有了改变,房产的情况也有了变化。“2005年该处房屋拆迁,我母亲才开始转为和我一起生活,次年我哥哥用拆迁款购得一套住房,房产证在我哥哥名下。今年1月,我哥哥因病去世。由于我母亲年事已高,至今仍瞒着她我哥病故的消息。哥哥临终托付我,不希望女儿搅入纷争,造成家庭不睦。”

 李娜虽然不想制造家庭事端,但觉得有些事情可能是绕不过去的,所以想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1.现在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哥的个人婚前财产?她的儿子有权继承吗?

 2.因为房产证一直在我哥现任妻子的手中,她有权私自处理这处房产吗?

 3.如果大家都沉默,多长时间即认为该继承生效?在不惊动我母亲的情况下,能否将她应继承的份额转给我哥的女儿?

 4.如果该房拖欠供暖费、物业费等,债务问题会否转嫁到其他继承人身上?

 针对李娜女士的提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杨晓林和黄利琴。

 是否夫妻共有财产须看拆迁协议

 “现在的房产是否属于李娜哥哥夫妻的共同财产还不好判断,需要通过单元房及拆迁协议中被安置人的情况等来综合分析现房屋的出资情况。”杨晓林律师告诉记者。

 杨晓林律师说,父亲单位分到的单元房是李娜哥哥婚前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关键看其哥哥是否与父母分过家。因为1966年至1994年,李娜哥哥一直在该房与父母同住,且该房1994年房改时是以李娜哥哥的名义购买的,不管李娜父母与其哥哥是否分过家,至少该房与李娜现在的嫂子无关。如果李娜父母与其哥哥从未分过家,她母亲可以主张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现在的房屋全部购房款是用李娜哥哥婚前个人所有的单元房或家庭共有的单元房的拆迁款购置的,与其他人无关,则该房屋仍属于李娜哥哥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没有形成继子女身份无权继承

 “通过户口情况来看,李娜哥哥与继子很有可能形不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黄利琴说,虽然目前无法律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大家倾向于5年以上的扶养关系才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那么其继子是无法作为继承人来继承该遗产的。

 黄利琴分析,如果李娜哥哥与继子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不管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其继子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该遗产的。

 单方无权处分房产

 “不管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产权证是登记在李娜哥哥的名下,其妻子在没有征得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利私自处分该房产的。”杨晓林指出,书面同意的方式可以是其他继承人配合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是到公证处去做公证等。

 黄利琴告诉记者,如果大家都沉默,表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不惊动李娜母亲的情况下,也就是未经过李娜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处分其权益的,建议李娜用婉转的方式与母亲沟通相关财产的处分情况。”

 杨晓林提醒说:“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继承之前所欠的供暖费、物业费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遗产中扣除;继承之后所欠的供暖费、物业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应由实际居住人支付。”(本报记者 于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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