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红 张虹光
10年时间里,北京男子张虹光先后让他的朋友——原北京王府井外文书店女会计蔡小红从单位拿出840余万元公款给他做生意,甚至供养他吸毒。两人潜逃后被抓获归案。近日,蔡小红因犯贪污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24万元;一同受审的张虹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21万元。
庭审时撇嘴满不在乎
去年8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张虹光对站在身边的蔡小红没有露出丝毫歉意。当蔡小红的律师对此追问时,张虹光撇了撇嘴,显得满不在乎,称不明其意。张虹光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张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抓获了蔡小红,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对这一切,蔡小红沉默不语。
张虹光决意“吃定”蔡小红
1987年,张虹光给朋友帮忙在海淀区稻香湖一个跑马场做管理工作。在这里,他结识了蔡小红,后来成为朋友。1991年,张虹光开始经商,他在和平饭店以个人名义开了一间房办公司。一次,蔡小红来找他。当时赶上交房费,张虹光手头没钱,他知道蔡小红是外文书店会计,就问能不能帮忙借点钱周转一下。
十天后,蔡小红拿来一张外文书店的支票让张虹光交了房款。二人没有借款手续,也没有约定利息或其它好处费,蔡小红说到时候还就行。见蔡小红如此信任自己,张虹光决意“吃定”蔡小红。此后,只要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他就找蔡小红“借钱”,前前后后共有100多次,达数百万元。
他完全靠蔡小红的钱撑着
借来的钱,被张虹光用在台湾饭店、皇冠假日、天伦王朝长期包房上,以及吃喝玩乐,帮客户买机票、结房费,迎来送往的应酬。但张虹光做生意从没赚过钱,还被人骗过两次,损失了300余万。此后,他完全靠从蔡小红那拿来的钱撑着。
张虹光说,当时蔡小红拿出的钱已经很多,有好几百万,他也有点害怕,知道还不上了。蔡小红催要过几次,但张虹光想钱已经借了这么多,肯定不能坐着等死,只有再从蔡小红那借,然后用借的钱去做生意,争取赚钱后再把以前的钱还上。但依照当时的情况,张虹光已经没有周转资金,蔡小红拿来的钱都用于应付日常开销,已经形成恶性循环,还钱的可能性很小。
1998年,张虹光染上毒瘾,借钱更是变本加厉。每次借钱,张虹光都对蔡小红说,只要下一笔生意成功就能赚很多钱,就能还清所有借款。但这个成功从未到来。
逃亡期间他还找女友同居
2006年案发后,蔡小红和张虹光逃往云南洪景租房居住。张虹光带着身上的10万块钱,但很快就所剩无几,靠朋友接济。在云南期间,张虹光还找了一个女友同居,他们与蔡小红住得不远,3人常一起吃饭。没钱时,蔡小红靠在路边捡拾瓶子,卖破烂挣钱糊口。
一次,张虹光去当地宾馆看足球比赛直播,其使用的身份证被警方发现为网上追逃人员。张虹光被抓获后,很快带着警方抓获了蔡小红。
法律争议
为何把蔡小红挪用公款“升格”为贪污
检方起诉此案时,指控蔡小红侵吞公款1000余万元。后经法院查明,蔡小红从1991年到2000年,采取截留转账支票的方式,侵吞各门市交来的货款实际为840余万元。
庭审时,蔡小红的辩护律师提出蔡小红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她只想借给张虹光使用,之后再归还公司,也没有实施掩盖、隐瞒公款或公司资金去向的行为,应属挪用公款。
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蔡小红利用职务便利,将门市用于支付货款的转账支票直接交给张虹光,而其本人又负责门市和总店之间的账目记录和保管,虽然蔡小红没有平账,但已造成所非法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出来,且二人极少有归还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虽然蔡小红、张虹光都供述开始只是想挪用,但随着借款的次数增多,欠款的金额越来越大,张虹光已无实际归还能力,在此情况下,蔡小红仍从单位拿出公款给张虹光使用,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定,对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案发后蔡小红、张虹光又潜逃长达3年之久,进一步印证了蔡小红、张虹光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鉴于蔡小红能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且司法机关查封其名下房产一套,部分挽回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对蔡小红酌予从轻处罚。张虹光因协助抓获蔡小红,有立功表现,也获得了依法从轻处罚。 (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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