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施虐老人案上午重审
此前家政公司被判赔偿2.5万余元现辩称贾家是私下与保姆定下继续服务协议
瘫痪在床的贾老太的脸上、身上经常有伤,儿女们在家中安装监视器后,竟发现是保姆张某所为。
一审判令家政公司向贾老太赔偿2.5万余元后,家政公司上诉,这起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保姆虐打老人案被一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今天上午,该案在石景山法院重新进入审理程序。
贾老太的女儿刘女士说,2008年9月,75岁的老母亲因脑血栓瘫痪在床,家人与爱侬家政签订家政服务雇用合同,为贾老太聘请保姆,该公司指派家政保姆张某对其照顾。
2009年4月时,贾老太的儿女们陆续发现母亲一系列反常情况:身上有不明伤痕、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精神抑郁……由于贾老太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儿女们就询问保姆张某,得到的回答是碰撞导致。但贾老太处处畏惧保姆的情况,引起了儿女们的怀疑,于是他们在房间安装了监视器。
监视的结果让家人大吃一惊:是保姆张某虐待贾老太,并对其进行殴打,甚至张某还按住老人的头往床上撞。
贾老太家人报警后,张某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后贾老太的子女起诉爱侬家政,索赔医疗费5600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
爱侬家政上午辩解称,虐待案发生时,爱侬家政与贾家的中介服务协议早已终止,贾家是私下与保姆定下的继续服务协议。对于虐待老人,爱侬家政并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
家政公司不是“中间人”负有审查义务
2009年12月,石景山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认为,爱侬家政收取了相应的保证金,可以认定其在客户与家政服务员间并非单纯的中间人。
法院认为,家政职介行业具有特殊性,负有对其推荐的家政服务员在职业、道德、能力方面的一般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爱侬家政未适当履行对家政服务员的基本审查义务,提供的家政服务员不符合最基本要求,致使老太太身心受伤,存在过错,应合理担责。
法院判令爱侬家政公开道歉并赔偿贾老太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2.5万余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爱侬家政随后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将该案发回重审。
●庭前采访
不敢再雇保姆由家人轮流照顾母亲
“我不明白,就这么简单的一个民事案件,为什么会拖三年之久,都快成‘古董’了。”刘女士今天上午对记者说,事情发生后,她家不敢再雇保姆,而是由弟媳和姐姐辞职后轮流照顾老母亲。
“给母亲请个保姆,原本是想让她过一个快乐的晚年,怎么也没料到会受到保姆的虐待。”至于老人的近况,刘女士说母亲年岁已高失忆了。“即使老母亲不在了,我们还会接着打这个官司,必须给老人一个交代。”刘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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