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年妇女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不料火花蹿至一住户家的阳台引发火灾,被烧的住户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燃放烟花者赔偿损失。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该妇女应承担赔偿义务,故判决其赔偿对方3万余元。
案情回放 放烟花烧毁他人财物
今年(2011年)2月2日19时,梁某在自家小区3号楼附近燃放礼花。10分钟后,物业工作人员发现3号楼住户任某家的阳台起火,于是纷纷上楼灭火。由于当时任某家中无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与赶到的消防干警一起进入任某楼上住户家中,然后来到该住户的阳台上,采取措施将火扑灭。
任某接到通知回到家中,发现空调室外机及存放在室外机护栏内的食用油被烧毁,阳台窗户、护栏、外墙也有不同程度损坏。火灾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塘沽支队经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因空调未使用,排除电气短路致灾,阳台存放食用油排除自燃可能,不排除外来火源和遗留火种。
经任某申请,鉴定部门对财产损失数额进行了评估鉴定,损失共计2万余元。于是,任某将梁某告上法庭。法庭上,任某称梁某应赔偿实物损失以及窗户、护栏修复费用、评估费等。梁某辩称,原告任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尤其是不应将食用油放在空调外挂机的台板上。因此任某自身责任不能免除,且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由于梁某在燃放礼花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导致任某家中阳台发生火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任某要求梁某承担赔偿责任,且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排除因食用油自燃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梁某赔偿任某财产损失及房屋不锈钢护栏、外檐断桥铝合金平开窗、评估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原审判决后梁某向二中院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已经形成锁链,可以证实梁某在燃放礼花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导致任某家中阳台发生火灾,梁某应承担赔偿义务。梁某主张任某自身存在过错,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法院驳回梁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燃放烟花应注意安全
春节临近,燃放烟花爆竹又呈现高潮。天津市善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波提醒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要选择适当场所,不能在阳台、走廊等地燃放,更不能对着人和建筑物、可燃物燃放。未成年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有家长陪伴。(文中人物皆为化名)(记者 张家民 实习生 信华 通讯员 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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