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导报10月21日讯(记者 李立宇 实习生 汤婧晗/文 沈威/图)进一家商店时,不料一头撞上光亮玻璃门,黄碧(化名)当即脸上鲜血直淌,并入院缝合。
13日晚上7点多,此事发生在位于莲岳里的我爱贝比母婴用品店。到昨天,黄碧已受伤一周,但此事仍未协商解决,只得向导报热线968801反映情况。
昨天下午,记者见到了受伤的黄碧,她的左眼睑上仍贴着纱布。她的丈夫拿着病历,向记者介绍,黄碧左眼睑撞出一道两厘米左右的裂口,内外两层缝了十七八针,到目前仍未拆线。
随后,黄碧出示了一段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13日晚上7点13分左右,她准备进入这家母婴用品店,当时半扇门开着,站着一个人,另半扇门关着,她“砰”一下一头撞在这扇玻璃门上。据黄碧讲述,当时,店里的灯光比较亮,玻璃又擦得挺亮,还以为门开着,她想都没想就“进去”了。
“玻璃门没事,血一下就顺着我的脸淌下来了,我的眼镜也撞坏了。我痛得站在原地,都有点蒙了,还是好心的路人给了我面巾纸,还有人帮忙拦了一辆出租车,我这才自己去了医院,处理伤口。”黄碧说。
另据黄碧的丈夫介绍,事后,店里有来人,给了1300元的预付款,之后的协商就再没结果。到目前为止,光医药费已经花掉了700多元。
对于店家目前的态度,黄碧表示无法接受:“这段时间,我在家休养,无法上班。除了医药费外,不说其它,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和眼镜的钱,店家总是要管的吧!”
就此事,记者随后来到事发的这家我爱贝比母婴用品店。记者看到,两扇玻璃门都装有把手,旁边各贴了一张长方形的纸张,上面“推”、“拉”的红色字样已经快褪成白色。
记者原想向店家负责人进一步核实情况,但工作人员找来的一名女子,对于记者的采访工作,不甚理解,也不太配合。
对于这一情况,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黄小琴律师分析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到店客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商场作为经营者,对购物区玻璃门视觉误导给顾客造成伤害的情况应当是知晓的,但并未对此加以重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商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其应对顾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黄律师指出,经营者承担的是相应赔偿责任,即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全部责任。顾客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顾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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