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时代来了?
“嫁房子的拜金女们,你们这下傻了吧!” “老公以后就变房东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儿。” “开发商乐了,以后不论男女都得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一出台,坊间的舆论就炸了锅。赞赏也好,抱怨也罢,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成定局,接下来人们合计的就只能是对策了……也许从现在开始,我们将跑步进入“婚前协议”时代。
“婚前协议”大意了,“婚后协议”靠谱吗?
即便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也不算共同财产;就算婚后还有大笔贷款,婚前谁出的首付,房子的产权就归谁——房子,几乎已是当下最能拨动国人神经的东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许多人看来有望改变年轻人为房子而结婚的心态。不过,受到新司法解释影响的并非只有未婚男女。
“法律变化前结婚,得按之前的法律离婚才公平啊!”
王琳琳(“70后”,2003年结婚,孩子5岁,家中两套房产,一套在丈夫名下,一套共同所有。)
我对婚姻法的新解释意见不大,打击那些不劳而获冲钱去的“拜金女”、“软饭男”挺好的;但我觉得不合理的地方在于,这个也应该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吧?
我结婚的时候,婚姻法还没修改,我们家第一套房子就是我老公家里的,那时候房价也不高,我们家负责装修和电器,也不少呢!当时觉得反正以后是共同财产,也就没什么想法,要是放到现在,肯定不能这样啊!起码会把装修的钱算进去,约定一个比例。
北京人结婚好多都是男方出房子首付,女方陪送车和电器,法律改了,女方家以后就未必这样了,但之前已经结婚的怎么办?人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结的婚,万一要离,也应该按当时的法律给离才公平。
“大意了,当时应该签个婚前协议。”
刘欣(化名,“80后”,2008年结婚,家中一套房产,领完证之后由男方家出三成首付购买,现在还有超过八十万的贷款。)
谈这些事儿有点伤感情,我们孩子刚一岁,目前还没有什么离婚的苗头,但是我妈还给我打电话念叨了一下这事。结婚的时候我们家给了五万块钱让我买东西,就没出房子的钱。我老公家凑了个首付,我们俩自己还贷,我的工资比我老公还稍多点。因为是婚后买的,我就觉得是共同财产,房本上只写了他的名字。
按照新解释,房子就算是他们家给他买的吗?那要是以后要分了,我只能按照还贷的比例分钱。我这样没户口没亲戚的“北漂”,好不容易成了个家,本来就是“暂住”的,这下好了,房子也不是我的了……
我妈跟我说,让我把还贷的钱记下来,可结了婚,两个人的钱都一块花了,你能分出来哪一块钱是谁卡里取出来的吗?就算我自己记了账,法院认可吗?
大意了,当时真应该学老外那样也签个婚前协议,现在再提这个,好像我动机不纯似的。万一将来真走到那一步,法官不会只给我还贷的钱吧?物价还一直涨呢!
丈母娘们不失落,“狠招”有的是?
虽说“丈母娘推高房价”被人们当做笑话,但在一众家庭伦理电视剧里,丈母娘的角色经常和房子联系在一起,“逼未来女婿买房”更是必不可少的冲突桥段。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网友们纷纷给“失落的丈母娘”支招:“把你准备给姑娘的嫁妆和花费全部交给男方家长,与男方家长一起共同签协议出资买新房给孩子;然后要求男方掏钱买车、家电等……”不过,记者采访到的几位丈母娘并不太失落,她们心里可比年轻人有谱多了。
“婚姻里要的是人不是钱,婚前公证可能给婚姻埋雷。”
张妈妈(女儿28岁,去年刚刚出嫁,房子是女婿贷款买的,双方家长各出10万给房子做好了装修,张妈妈另外给女儿买了一辆20万出头的汽车作为嫁妆。)
我觉得婚姻法的这个修改没什么不好接受的,反而还能给我们当丈母娘的正名呢!之前很多人说丈母娘推动房产翻番,没有哪个父母想把闺女嫁给一套房子。我相信,如果女儿找的对象真是个正派、有上进心的好孩子,父母不会真为了一套房子斤斤计较。毕竟婚姻里面要的是人,不是钱。
我也听到很多人提到要做财产公证、要求男方把婚房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但这些都很伤感情,就算维护了物质上的利益,可感情上的损失怎么弥补呢?婚前公证还是很难让人接受,至于房子非要加个名字,也不那么理直气壮的,就算人家男方最后让你如愿了,你把闺女给了对方,人家心里有疙瘩了,就会给感情造成小裂痕,好端端的给一段婚姻埋个地雷,最后吃亏的可能还是女方。
“再狠点,多要现金当彩礼,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
王妈妈(69岁,膝下有一子一女,女婿被外派到国外工作,她常年在北京帮助女儿带小外孙女。)
我既是婆婆又是丈母娘,说句公道话,在婚姻里面,还是男方的自由会大一些,我还是倾向能对男方多一点约束。
现在这个新规定,是鼓励夫妻双方都自立自强,可是性别差距摆在那里呢!男的不管孩子专心工作,只要每个月多挣点生活费,大家会觉得这是个有事业心的好男人;可是女人要是不管孩子一心扑工作,别说婆婆看不惯,就是自己的妈也会劝她改改。
当然,就现在这个规定,如果真要较真儿,算个明明白白的话,丈母娘也不是没办法。反正现在都是一个孩子了,也不存在要多给儿子留点钱的问题,女孩子的父母也可以要求不再陪嫁消耗品,大家把婚房、车、装修等钱算出个总数,按比例分摊算了。再狠点,结婚的时候多要现金当彩礼,再多凑点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可是这么算计,那不是愣把结婚弄成结仇了,对哪一方都没个好。
“泄愤式”婚前协议
“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此次施行的新司法解释里还有这样一条。
于是,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大伤害了婚姻中女性利益的人们,怨气十足地炮制出了各种各样“泄愤式”的婚前协议,除了家务分工之外,孩子也成了筹码。
1、房本上不写名字,结婚以后就不生孩子。
2、婚后每生一胎如下计费:怀孕费10万,生产费20万(生孩子是搏命啊!),职业规划损失费50万……一手交钱,一手怀孕!
3、洗衣做饭打扫卫生各干各的,需要代劳的话,双方AA请小时工来干。
4、房本上不写名字,孩子都跟妈妈姓。
5、必须写上过错方“净身出户”!
6、有“小三”的话,出轨的人要赔精神损失!
婚前婚后都能协议?
“现在的司法解释三把原来的司法解释二给推翻了。”打了多年离婚官司的律师陈剑峰说。这个解析从另一个角度给人们提了个醒:也许等你真用得着这些司法解释的时候,它们又起了变化呢!
甭管婚还是没婚,凡是对自家财产心有疑虑的人们,先别悲观,专业人士正经支了一招:进行财产约定。
陈剑峰(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我认为新司法解释中对房产的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产基本上都是按照债权来判的,按照共同财产来判的我几乎没见过。所以,这也可以说是对司法实践的一个总结。至于对房产的增值部分,怎样按照还贷比例去分割,还没有细化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去看。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现在越来越追求保护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富这样一个思路。像前面说的那个“70后”的情况,补签一个婚后协议是可以的,《婚姻法》里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财产的一方未必乐意。说到婚前协议,我基本上没遇到过对房产或者存款孳息有婚前协议的案子。整体来说有婚前协议的人非常少,除非是再婚的,初婚的几乎都没有,以后签协议的可能会多起来。
婚法新规或让养老问题雪上加霜
这个周末,全国最心烦的莫过于丈母娘了,因为上周五最高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让丈母娘为女儿的未来寝食不安。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在微博上被广泛转发,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8月14日《重庆晚报》)
网友敏锐地意识到了新解释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那就是或能改变婚恋观,让人们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然而,比较多的人则看到了它的消极影响,认为它保护了强者,为男人离婚扫除了财产上的障碍,必然影响夫妻间的相互信任,给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埋下隐患。不管正面还是负面,就总体而言,这充分证明了婚姻法新解释对社会的显著影响,也反映了它对传统婚姻家庭的巨大挑战。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新解释进一步织密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网,让我国仅有51个条文的现行婚姻法的规范更加完善,让夫妻间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也让婚姻家庭所涉各方的关系更加清晰,使各方对结婚、共同生活及离婚后果都有了明确的预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价值导向上,能够让婚姻回归真爱的真谛,减少功利性婚姻,促使婚恋观更加健康。
但也应当看到,婚姻家庭并非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纯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不仅其中的感情和亲情是复杂的,无法计量的,而且夫妻之间的家庭贡献也是难以精确衡量的,因而,我们不能把婚姻当成商场,在婚嫁家庭的财产上不能简单套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商务交易规则。否则,必然使婚姻家庭中的强势一方得利,损害弱势一方合法权益。而婚姻法新解释恰恰带有浓厚的“商务化”倾向,体现的是资本的规则,用法律规则强制婚姻家庭各方实行AA制,将感情和亲情抛到脑后。比如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婚后父母买房归产权名下一方所有,女性生育权男方无权干预等内容,都显然没有考虑婚姻家庭中的感情和亲情因素。
其实,新规让女方处于显著不利地位,或严重影响另一个至今少有人意识到的重大社会问题,那就是养老问题。当前,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婚前房产与婚后房屋都属于一方所有的前提下,双方老人的赡养是否也将楚河汉界分得一清二楚呢?如何出钱赡养以及由谁来直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恐怕将成为大难题。试想,无论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另一方都没份,不过是一个借住者,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家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可能会使婚姻家庭观念更加淡化,亲情更加疏远。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无法消除婚姻中的全部道德风险。此前的相关规定让一些人借婚姻敛财,通过结婚再离婚达到分割夺取对方家产的目的,这显然是宽泛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带来的道德风险。但我们能否矫枉过正,却是值得商榷的。看来,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既不能过分强调感情亲情因素,也不能过分强调财产属性,应从中找到平衡点,这考验着立法和司法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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