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6月22日讯(记者 林小明) 四川人朱某为贪图方便,将一个装着白灰的铁桶直接从三楼窗户扔出,不幸砸死楼下一男子。昨日,晋江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偷懒坏习惯惹出祸事:清洁女工楼上丢铁桶砸死行人
今年2月25日,在晋江英林镇英林村“柒牌”公司工地,朱某跟几名同事在一号宿舍楼三楼清理建筑垃圾。在墙角,有一个装修用的铁桶,里头装满了干硬的白灰。铁桶很重,为贪图方便,朱某就叫来工友杨某帮她,一起把铁桶搬到窗户上。此时,杨某还叮嘱朱某,“要仔细看看下面没人才能扔”。
可是,朱某随手就把铁桶从窗户推了下去。“啊!”窗外随即传来惨叫声。朱某和工友探头一看,楼底下躺着一个人,脑袋正好被朱某扔下去的铁桶给砸破了。受伤的人名叫郭某,也是该工地的工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落网后,朱某交代,她平时在打扫卫生时,都有往窗外丢垃圾的习惯,根本没想到会砸到人。没想到,这个偷懒的行为,终于惹出祸事。
“有时候,无所谓的态度是会害死人的,希望你以后能端正态度,改掉随意从窗户直接往外扔东西的坏习惯。”宣判前,法官语重心长地劝告朱某。法官说,朱某是一名清洁工,身边有个“圈子”,希望她能以自己的教训去感化身边的人,一起改掉这种坏习惯。
案发后,郭某所属的建筑公司赔偿给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8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过失致人死亡,且属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结合案发后被害一方已得到经济损失赔偿,于是决定对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释法
高空抛物该如何担责?
朱某一案,属于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高空坠(抛)物,在现在的都市越发频繁地出现,这样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一旦砸到人,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办案法官分析说,在此案中,朱某明知道楼下是工地,会有人员进出,但她随意查看后便自信地将铁桶扔下,造成砸死人的后果,其行为是过失行为。
高空抛物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最高可判处死刑;另一种是意外事故。法官说,比如现在很多人家都在窗台养花或者放些硬物,狂风一过,可能将这些东西吹落窗台;又或者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不小心碰到这些东西,致其坠落,结果砸到人。对于这种意外事件,当事人(或物主)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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