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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低端行业女工的权益易遭侵害
www.fjsen.com 2011-05-18 08:14   来源:中工网    我来说两句

女工劳动权益保护期待“主动执法”

总体来说,目前基础性行业女性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令人堪忧,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为此,法官提出建议——

第一,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细化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些新的规定,如增加“妊娠期妇女不应长时间从事电脑、打印、复印等受辐射操作”等内容;增加“女职工因怀孕需暂时调整工作岗位时,不得降低其岗位工资”的规定;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有关条款和内容;增加“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有条件的单位应签订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等条款。

第二,构建企业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补偿机制,激励企业平等用工。企业缺少相应的利益刺激,是女性职工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因而建议政府对为女性职工提供特殊权益保障的企业提供必要的补偿,以利益影响企业的预期收益,从而改变企业的行为倾向。例如,由财政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企业专项补偿,用于补贴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补贴方式可以是税收减免或保险金抵扣,如此将会有效扼制部分企业在“三期”期间侵害女性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相关部门的执法成本也将会大为降低。

第三,加强对女性特殊劳动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劳动执法部门应当切实改变被动等待案源的做法,要主动深入各单位进行检查,同时公布劳动执法举报电话,以利劳动者求援。建议由人大牵头,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工会、妇联组织参与,联合进行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针对劳动合同中有无性别歧视条款、是否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妇女“四期”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内容。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加大对违法现象的处罚力度,以真正督促企业自觉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应当扩大劳动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将用人单位违反男女平等,侵害妇女就业和其他劳动权益的行为纳入其管辖范围,为执法方便可以在劳动行政部门内设立就业歧视委员会,专门对此事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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