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权益保护存在法律缺位
导致低端行业女职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从女职工自身特点来讲,一是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二是年龄和社会角色所限,在低端行业中从事基础性工作的女性年龄大多集中在30~45岁之间,且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生活重心往往向家庭倾斜,工作服从于家庭需要,因此常常出现短期工作、无故违约等现象。
第二,低端服务型企业自身的原因。一是员工福利保障机制不建全。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低端服务行业企业通常不愿在员工身上花费太多成本,导致员工各项福利待遇缺失。二是用工机制不规范。少数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及用工方面往往故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多为格式合同,缺乏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在涉及女性权益时,一般采用迂回策略,隐性侵犯女性劳动者的权利。
第三,法律保护存在缺位。一是法律基本制度多,特殊规制少。目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仍处于建立基本制度、确认劳动关系最基本权利义务阶段,对女职工乃至所有劳动者的保护水平较低,针对隐性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难以规制。比如“三期”女工被单位故意调整岗位,导致其无法适应新工作不得已辞职。这样的情况法律目前无法规制。二是法律框架性规定多,可操作性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出台并沿用二十多年,不仅法条尚需细化,内容也亟待更新。三是法律传统条文多,新型规定少。
现有法律中大多规制的是传统侵权行为,缺少对因电脑辐射、装修污染等原因导致怀孕死产、流产或畸形儿等新型权益侵害形式的规定,发生“新型侵权”后如何保护女职工,目前尚无法可依。
四是修复性规定多,惩戒性规定少。现有法律针对女性权益被侵害的司法解决途径往往是以修复为主,惩戒力度较小,难以达到纠正企业不当行为的目的。
第四,社会保护网络有待完善。一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妇联等组织作用尚待发挥。女职工除通过诉讼外,缺乏其他强有力的维权手段,诉讼渠道外的女职工保护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二是劳动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受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驱使,劳动执法部门为企业“保驾护航”的观念浓厚,当职工利益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发生矛盾时,往往注重对后者的保护,发现问题后不依法处理,一罚了之,无法对违规侵权企业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三是法律援助体系有待完善。由于从事基础性工作的女性经济实力不强,无力获取较好的法律服务,导致女性维权困难重重,胜诉率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