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车祸不幸亡,父母妻子均受偿?
www.fjsen.com 2011-04-14 09:03 来源:中律网
我来说两句
案例:
2003年8月7日,原告张某某之夫刘永军驾驶鲁L40428号解放牌大货车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9月2日,车主刘永信与张某某及刘永军之母孙某某(备注:刘永军之父已病故)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双方约定:刘永信支付因刘永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赔偿项目共计7万元人民币,于2003年10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其余赔偿款分4年至2007年10月10日支付完毕,每年的10月30日前支付一次,每年支付数额不低于12500元。该赔偿协议在莒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某于2003年10月15日、19日分两次从刘永信处支取赔偿款2万元,从中支付给孙某某生活费1200元。2004年4月11日,孙某某因治病需要,委托其子刘永贞从刘永信处代支赔偿款1万元,该款已交由孙某某使用。同年11月2日,张某某从刘永信处支取赔偿款2 500元,在获悉另1万元被婆母孙某某支取后,遂诉至本院,请求孙某某返还该款。
争议事由:
原告张某某认为,残亡赔偿金是车主给予死者妻子和子女的损害赔偿金,她已经付给婆母孙某某生活费1200元,婆母再支取1万元占有使用,侵犯了自己和子女的财产所有权,应予返还;而孙某某则认为,死者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儿子的死亡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痛,除基本生活费外,她也有权分享儿子的死亡赔偿金,故不同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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