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福建妇联新闻>妇女与法> 正文
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义务:探望孩子)
www.fjsen.com 2011-03-03 09:26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我来说两句

案例:

张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2006年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跟随母姓,但两人一直感情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4月两人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由于李女士在美容院打工收入不高,孩子便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每个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当时口头约定可以随时看望小孩。由于经济拮据,李女士没有支付抚养费,张先生以此为由拒绝李女士和孩子见面。在一次探望过程中,李女士甚至拨打了110。李女士不得已来到镇江市润州法院,寻求司法帮助,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原告对所生之子享有探望权,探视方式为带回团聚”。

释法:

为了案结事了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都会把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一并解决,但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法院调解离婚中,也有不对上述问题进行处理的情况,如果出现纠纷,可以单独就探望提起诉讼。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即使另外组织家庭,也仍享有探望权,不能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理由剥夺,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法院可以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果探望方有暴力倾向或者其他恶习,不利于孩子的教育成长,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