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清三照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儒发;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00400002820;组织机构代码:63390723-5;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洪宽工业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液、废退锡水(属于HW17类危险废物)2.11吨和废显影液6公斤跨省转移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铜板边角料、冲压碎料等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等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和第五十九条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三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2014年7月17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1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者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我厅于2014年8月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由于对废油墨桶、废显影液、废定影液等危险废物的处置了解不够,并非主观恶意要导致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发生,同时提出你公司2014年1月2日遭受火灾,损失惨重,现仍处于亏损状态等理由,要求从轻处罚。我厅经核实并研究,认为你公司上述辩称并不构成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因此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4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4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14年5月15日现场照片;
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15号);
5.2014年7月17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6.2014年8月4日听证通知书;
7.2014年8月18日听证笔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12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细化标准,以及第55点和126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细化标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未经审批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并处6万元罚款;
3.两项罚款合计21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福清市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福清市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和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