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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重度残疾人可享受特别救助
这一群体因此每人每月增发50元的困难救助金和生活补助金
文明风   |  时间: 2009-11-20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文明风11月20日(通讯员 吴会明)11月19日,笔者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民政部门了解到,厦门市集美区日前出台又一惠民新政给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带来福音送去温暖――对辖区所有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和医疗上的特别救助,发放特别救助金的时间从今年的7月1日起计算。

  据介绍,特别救助由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两部分构成,即生活救助包括:增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是城乡低保对象的,在现有低保补助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增发50元。发放困难救助金,重度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范围,发放每人每月50元困难救助金。发放生活补助金,对6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重度残疾人,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助金。不过,以上三项补助不重复享受。而医疗救助指的是将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医疗救助办法,实行全员全额、全覆盖式救助。据悉,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是指当地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据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残联副理事长欧阳海龙介绍,目前厦门市集美区1470多户、共计3620余人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低保户共有2528人。为让辖区低保中特困残疾人等弱势人员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继2008年率先全市对低保对象中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施保试点,即按其所在村(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发放保障金基础上,再给其中的281名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20至40元不等的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的219名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听力、肢体残疾的一级残疾人,以及7名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再给予每人每月增加40元的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的55名视力、听力、肢体残疾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

  不仅如此,今年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对低保中特困人员分类施保力度进一步加大,厦门市集美区对“年满25周岁且本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无工作或仅依靠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生活的”,由厦门市集美区民政部门结合区情先行先试,按残疾人本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目前,经本人申请、村(居)申报和镇(街)审核,以及区级批准,厦门市集美区所有镇(街、场)首批共91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先后被以一人户列入低保,享受按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陆续全额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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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集美区个人办理低保先到村居申请

  为方便申办对象办理低保,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民政部门提醒,今后,申请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水电煤气电话费等材料。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经上交镇(街)民政部门审核,再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报。然后,区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户进行调查,准确无误后,即可向申请低保的个人发放低保金。据悉,从2008年1月1日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全面提高了低保标准。目前,辖区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5元;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此外,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则为每人每月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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