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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下半年将提高社保补贴标准
文明风   |  时间: 2009-10-13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10月12日,厦门市集美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发布“2009年7-12月相关补贴的发放标准通告”。厦门社会平均工资目前已从每人每月2413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695元,因此根据厦门市政府有关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将提高下半年相关社保补贴标准。

  笔者从厦门市集美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获悉,根据规定,2009年7-12月,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标准,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18.5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74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标准,则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89.56元,调整为每人每323.4元。这样,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 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了37.22元和33.84元。

  据介绍,今年下半年即7-9月的相关社保费补贴,将在10月汇总,同时安排有序发放。2009年上半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目前已由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发放。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第一、二季度社保补贴发放标准有所降低的问题,厦门市集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主要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厦门市根据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交费率进行了下调。

  基于此,今年上半年,厦门市集美区辖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发放标准,已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318.52元,下调至2009年1-6月的289.56元。然而,经过此次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的整体的社保补贴标准,甚至比去年还高出了近5元。

  另据了解,今年下半年即7-12月,厦门市集美区辖内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标准仍维持不变,即每人每月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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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今年7月1日起,厦门市集美区户籍已持有残疾人证、个体营业执照,并已缴纳2008-2009社保年度即2008年7月-2009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残疾人,可向集美区残联部门申请社保医保补贴。

  据悉,厦门市集美区2008-2009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为3822.12元。今后,符合条件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可向所在镇(街)残联领取《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表》,每年于7月30日前持户口簿、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三份,经所在村(居)申报、镇(街)初审,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审批,由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办理补助银行卡,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将社保缴费补助款通过银行拨付到个人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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