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的批复
闽政文〔2024〕28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的请示》(泉政文〔2023〕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泉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门户城市、全国著名侨乡,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你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的工作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更好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
二、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层次分为市域层次,历史城区及周边环境层次,历史文化街区及风貌保护区层次,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优秀工业遗存、传统风貌建筑层次等四个层次。其中历史城区范围总面积7.08平方公里,包括泉州古城6.41平方公里,丰州古城0.67平方公里。划定历史文化街区8片,风貌保护区20片。
三、要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城乡建设及大型基础设施选址应当避免对保护要素及其周边环境造成破坏,延续泉州历史文化遗存的空间特色,保护泉州古城和丰州古城的城垣形制、传统街巷等历史环境要素。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景观视廊,维持历史地段的空间尺度,历史文化街区及风貌区内的新建、改建建筑必须严格遵守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四、要积极探索建立高效的规划管理机制,抓紧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详细规划,加快历史建筑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和保护图则工作,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模式,加强业态引导和环境整治,焕发历史建筑活力。持续推进“老城提质”,疏解历史城区功能,缓解交通、人口和开发建设的压力,改善人居环境品质。
五、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进一步加强《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在城市发展中切实加强对历史遗存的保护。省住建厅、文物局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