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使用集体资金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参照《目录》执行。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根据《目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配合服务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优化交易平台服务和技术支撑,加强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新目录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19年修订)的基础上,新增用能权交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售、出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等。农业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目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求实行动态管理。相关部门可因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提出调整意见,省发改委(省公管办)将按照现有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有关工作机制牵头会商、研究调整。
《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