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7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今日通过表决。该条例自2024年6月日起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从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空白区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
《条例》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扶持和帮助。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引发就业模式深刻变革,大量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出现,据统计“十三五”期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但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缺乏保障。因此,条例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障。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行业协会与工会可以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依法合理确定假期时间与工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待遇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此外,针对“外嫁女”权益两头空等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现象,《条例》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为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同时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负担,《条例》增加大量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如规定了孕产期生理健康服务、突发时期对孕产妇女和婴幼儿的特殊保障,体现人文关怀、母婴室等公共设施的配建等。
对于社会热点托育问题,《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采取措施,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三岁以下婴幼儿。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托育服务体系,提供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