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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红色文化”功莫大焉
http://wmf.fjsen.com 2021-04-23 11:00:54 来源:文明风 责任编辑:康金山

4月21日下午,倍受关注的《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票通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颁布,拟于7月1日正式实施。(4月22日《现代快报》)

历经十余次的修改,《条例》终获二审通过,这意味着当地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有了首部“基本法规”。这也是当地开启了12部门联手保护红色文化资源,向抹黑英雄行为亮出法治之剑的地方法规,意义不容小视。

红色文化不仅是我们的根和魂,也是激励大众奋斗新时代的精神力量。当地为了给红色资源立法,先后组织10多场专家论证、调研座谈,征求10多个部门、近3万人的意见建议。之所以这么高频次、广范围地开展立法调研,就是为了创制一部彰显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精品良法”。该法的确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基层上,拟定修正。对于红色文化的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界定,让红色文化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民意可查。

立法保护红色文化细化了责任,加大了保护范围。其中《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教育、公安、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12个部门、单位,让红色文化保护不再是文化部门的”家事“,而是全体职能部门共同应该担起的责任,这样便于将名录管理制度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做了衔接,与调查认定制度形成制度闭环。尤其是多个条款”互相衔接“,让丑化、亵渎英烈行为得到更好处置。《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了专门明确: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出,即使是地方立法保护”红色文化“,意义匜非常大。用法律的庄严,明确弘扬传承红色文化活动的仪式,无论是涵养全体市民的爱国情怀,还是助力红色文化成为影响力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性教育基地,均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也为其他地方保护赓续红色文化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相信随着立法保护红色文化的全面推进,定将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崇保护英雄、倡导英雄辈出的浓厚氛围。(晋安区文明办 李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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