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
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氛围
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摘自《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上了‘黑名单’,我的正常生活也受到很大影响,代价太大了!”
不久前,厦门的杨某在某银行办理开户时被拒,原来,他在担任某黄金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因发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被列入了联合惩戒“黑名单”。
经济社会领域存在的失信行为,是百姓的“痛点”,更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社会和谐稳定的“挡路石”。厦门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扎牢制度的笼子,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态势。
据介绍,厦门市出台《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建立“一个办法+两个清单”(联合奖惩管理办法、奖惩行为清单、奖惩措施清单)的联合奖惩机制,梳理第一批联合奖惩行为清单205项,联合奖惩措施清单367项,实现红黑名单和措施目录的动态管理。
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环保失信企业、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等多个领域,厦门市出台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同时并建立建筑、财政、港口、安监、海关、文化、税务、科技、质监、出租车、市政施工企业等“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厦门市还创建了全市统一的联合惩戒平台,实现“黑名单”统一报送、统一查询、统一应用。到目前为止,厦门市联合惩戒平台累计核查292万次,实施联合惩戒3.5万次。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厦门市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
与此同时,厦门市还推动信用大数据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创新应用,加大对恶意骗保、住房保障、低保救助、慈善捐助等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重点推进垃圾分类、市民文明出行、公共安全、公共环境、食品安全、教育文体、道路交通、网格社区、城市综合执法等领域的信用建设,对占道经营、两违建筑、非法排污等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厦门日报记者 詹文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