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态文化培育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生态文化建设,推动全民生态文化精神的培育,推动生态文化理念的树立,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民生态文化素质。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态文明有关知识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幼儿园应当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学院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具有福建特色的生态文明读本和宣传材料,定期组织生态文明学习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文明创建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森林城市等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等建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成为生态文明教育的载体: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生态司法教育实践基地;(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
(三)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倡导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行绿色出行。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开展节能减排活动,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倡导环境文明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