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凌 林清快 潘旭君 林松涛)生于明代中晚期的冯梦龙,所编撰的《三言》收有120篇话本小说,其中近一半属“公案小说”;在《古今谭概》《智囊》《情史类略》等笔记小说中,冯梦龙通过收集整理的故事和各种形式的批注,直接阐述了自己的法治理念。
更为难得的是,冯梦龙还是一个司法实践者。他60岁出任寿宁县知县,亲笔撰写了近5万字的《寿宁待志》,在书中留下详细而真实的记录。
注重以案释法
以大案要案显示法律的权威,寓审判和教化于一体,这种司法教化是震慑坏人,减少案件,最后为“政简刑清”创造条件的重要手段。审结土豪陈伯进一案后,冯梦龙认为:“今虽申究问徒,未蔽其辜,终当以丹书垂诫。”也就是说,他更注重如何发挥典型案件的“垂诫”作用。于是,他把陈伯进一案详细写入《寿宁待志》,希望发挥“以惕其余”的作用。
寿宁县过去既有“旌善亭”,又有“申明(把恶人劣迹公之于众)亭”。冯梦龙上任后,发现“申明之典亦久旷矣”。于是,他把一个名叫“符丰”的坏蛋,刻在申明亭上,“符丰者,余初莅任时所申也。仇视其族,遍讼各台,更名借籍,诬杀陷盗,如鬼如蜮,不可端倪”。
冯梦龙所处的时代,贪腐成风,纪纲败坏,但他仍始终坚持“自律”,提出“司政者可以不兢兢乎哉”的警省。因此,他上任后详细考察以前历任同仁的得失,从中吸取借鉴。他调查后认为,旧知县戴镗是个难得的好县官,便为他不能入名宦祠而鸣不平:“戴侯设四隘,详复民兵,积谷则有准粮之法,征输则有月限之法……公论咸归,祀典尚缺,此亦地方之责也。”他了解到旧知县蒋诰,在九岭上捐钱植松及采取“种松自赎”的灵活司法措施,深为赞扬:“笞罪亦许种松自赎,即此可想其人矣。”
冯梦龙对过去的官吏作详细了解,一一点评,该入名宦祠的都予以列入,目的是“以励师模”,发挥其示范作用。
御下宽猛相济
冯梦龙重视自律,以身作则,对下属则采取严肃管理与合理关爱相结合的办法,督促他们尽可能地为民公平办事。这一条,是做到司法公正的关键。
他洞悉寿宁衙门的弊病,“县书吏无工于书算者”“性习复懒”,但“机械未深,稍有奸欺,破絮立见”,所以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每当造黄册时,书吏时常作弊,贻下无穷遗患。冯梦龙就在他的私署旁边建“侧屋三间”,“遇紧要册籍,余辄锁书吏其中饮食之,事竣乃出”。他在惩处泗洲桥的土豪陈伯进后,“请详上台”,将原有的“候缺巡简一名”“驻劄七都”,同时“戒以毋受辞,毋擅决,毋生事,毋亵体”,防止他们因远离县衙和上级监督之便胡作非为,而不是简单地采取一个行政措施就不管不问了。
冯梦龙对下属既严格又关心,如及时向上级反映下属的政绩,并为山区小县干部提拔不易而鸣不平,“令既独难,属益不易。令强则为骈指,令弱则嫌代割。才胜则上虞相形,才不胜则下虞倒制。其强力而济以小心,鲜克终始。或有异品引拔一二,毋以僻陋忽遗,倘亦激发之一术与”。
顺应民情化讼
从《寿宁待志》可知,冯梦龙的司法理念中有一条是“旧案不推托,难题不回避”,而对于一些社会纠纷,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司法调解,也不失为化解矛盾的好方法。
寿宁民间流传的冯梦龙断牛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西浦的两个村庄土地相邻,平时就因小事摩擦而发生过吵架乃至械斗等纠纷。有一次双方牧童放牛不慎,引起两村之牛相斗而出现“一死一伤”的结局。旧怨加上新隙,双方村民又由争辩到吵架,如不及时制止,一场更大的械斗难以避免。冯梦龙得知此事后,亲往现场了解情况,并在西浦的“官厅”(知县下乡现场办公之地,今遗址尙存)及时下发调解文告“两牛相争,一死一生,死者同吃,生者同耕”。
这种由县官作出的文告,在当时就是带有强制性的司法调解文书,由于符合纠纷实际和当地民情民俗,发挥了由“化讼”到“息讼”的作用,故冯梦龙断牛案在民间流传数百年不衰,至今仍为百姓津津乐道。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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