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妓女执照是当时“妓女合法化”的物证
一张被“隐藏”在家里衣柜多年的“妓女许可执照”,昨天在石狮九二路步行街“亮相”,吸引了不少眼球。这张颁发于1947年的“妓女许可执照”,是当时“妓女合法化”的物证。
“妓女许可执照”有效期三年
“此件限在本市使用三年内有效。” 昨天,记者经过石狮步行街一店铺时,被店内柜子上刚摆放出来的一张“妓女许可执照”所吸引。这张“执照”是一张长近20厘米、宽10厘米左右的纸片,印着黑色的铅字,为“长春警察署”颁发,同时还标有证件使用有效期限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中写有“某某原在本市落户从业,从业期间绝对服从政府命令及一切不法行为时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据它的持有者石狮市民吕光耀先生介绍:“几年前,我在沈阳做服装生意,到乡下找朋友聊叙时,发现这一张民国时期的‘妓女许可执照’。”吕先生说,这样的执照怪有意思的,于是就买下并珍藏在家里的衣柜中,直到前段时间才拿出来摆放。妓女可持照经营,有的是被迫无奈,有的是生活贫困逼出来的。“这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至少可以见证一段历史。”
这是当时“妓女合法化”的物证
在这张“妓女许可执照”正面是一张照片,以及“长春市警察局发给妓女许可执照事兹据”等字样,发证日期为“中华民国卅六年二月四日”,照片的一角处,钢印的印痕清晰可见。许可证的另一面,列有姓名、籍贯、居所、年龄、出生年月日等详细信息,方格下清晰填写着妓女的具体信息,程序写有“长春市警察局转呈长春市政府”字样,下方还留有从业者的红色指纹印记。
“当时‘妓女合法化’的物证,社会时代的注脚标志产物。”晋江市图书馆馆长郑君认为,这张“妓女许可执照”,仅从它存留的完好程度以及历史意义来讲,是一份民国时期“妓女合法化”的有力物证。在民国时期,为妓女发放许可执照表明了当时有关管理当局对这个职业合法化的承认。
郑馆长告诉记者,这一执照虽表明有关管理当局对这一职业的承认,也是当时的社会产物,但当妓女在当时也应该属于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从业者申请执照经营,大多也是为生活所迫,可以说带有被逼的成分。尽管当时发放的“妓女许可执照”不在少数,可由于以后对这一行业的取缔以及人们觉得此职业不光彩,大部分执照都被撕毁了。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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