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在实施生态省战略、建设生态文明中,遵循我国制定的近20部环境和资源法律、50多项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依法依规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根据省情需要,2000年以来我省制定实施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近20项地方性环保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省战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14年5月,全省9个设区市及79个县(市、区)均组织实施生态建设规划,41个县(市、区)通过省级、国家级生态县验收,全省已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201个、省级生态乡镇(街道)897个、市级以上生态村11206个。2013年福建森林覆盖率达65.95%,森林覆盖率连续36年保持全国第一。全省12条主要河流135个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整体水质为优,9个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9.4%。全省23个城市空气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99.5%。全省城市绿地率达38.7%,城市新增公园绿地面积1153.24公顷。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生态补偿,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追究破坏环境者的法律责任等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完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低;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弱,守法自觉性较差;环保部门少数人员存在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行政不作为现象等等。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依法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完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赋予福建“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实验区”战略定位,要求福建在健全评价考核体系、完善资源环境保护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我省要突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创新,制定实施体现主体功能区特点和生态文明要求的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选择部分地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体制改革、国有林场改革、集体商品林规模经营等试点。支持三明开展南方林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闽江、九龙江、汀江(韩江)等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湿地、海洋、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统筹管理试点。加快探索生态产品市场化运作机制办法,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等。
开展学法、普法教育。通过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法治意识。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生态文明课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干部培训教学计划,使各级领导干部全面掌握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体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环境法制知识和依法行政观念,树立生态价值观、绿色政绩观,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建设能力和水平。将生态文明知识、法律法规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全社会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企业界确立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理念,引导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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