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奏响生态文明建设强音
2014年10月31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这是一部契合时代精神的法规——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放在突出位置;这是一部广受关注的法规,审议期间,承办单位收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百余条意见建议;这是一部历时三年,经反复论证修改,得来殊为不易的法规。
2012年,该项立法列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度立法规划”,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起草法规案。在专家团队拿出初稿后,生态文明的定义、主体功能区划分、岛内外的长期发展定位、生态控制线等需要审慎处理的关键问题摆在了市人大常委会跟前。作为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专门法规,各方面都希望能够对相关重大问题有明确的说法。
以生态控制线为例,难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生态控制与建设需要之间的关系;二是生态保护与其他各种国家、省的部门专项保护项目和区域的关系。市人大法制委与市规划委从2014年2月开始合作,共同研究,在8个月内提出了多个方案供决策参考,终于在三审之前确定增设一章“划定生态控制线”,规定生态控制线的划设责任主体、基本区域、变更程序等主要方面。据此规定,全市将有980多平方公里被划为生态控制区域,同时也就相应确定了城市建设增长的控制边界。而直到表决的前一天,相关条款才经过多次取舍最终形成。立法艰难,在这个问题上可见一斑。
最终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实行了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严格法律责任,设定了较为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特别是首次引入了“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制度。随着法规的施行,生态问责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责任编辑:卓志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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