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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失信 省委文明办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意见
http://wmf.fjsen.com 2014-07-11 10:59:56 来源:文明风 责任编辑:李琰之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精神,省委文明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民航福建监管局、南昌铁路局联合制订了《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其中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基础上,福建省还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等举措,坚持正面宣传和负面曝光相结合,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舆论氛围。这些举措包括:联合组织“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新闻发布会;福建日报、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新闻频道和交通广播频率、海峡都市报等媒体每月组织一次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公示;东南网、“文明风”网与省法院对接,一方面与省法院政务网的“执行公示”栏目进行对接,将失信被执行人在“黑榜”上予以曝光公示,一方面积极树立正面榜样,对诚信守法的模范、知耻改进的典型列入“红榜”,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附《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部署,促进社会诚实守信,维护法律权威,推动“诚信福建”建设,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且被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省法院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政务网专线连接将新增名单或因履行义务等原因被依法删除的名单信息发送相关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三、信用惩戒的范围及措施

1、禁止乘坐飞机

责任单位:省内机场、厦门航空公司

具体措施:对列入民航售票系统的限乘失信被执行人,在购买航班机票时予以限制;机场管理机构获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乘坐航班信息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对失信被执行人不予办理乘机手续。民航福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予以督促落实。

2、禁止乘坐列车软卧

责任单位:南昌铁路局

具体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予以限制,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予以任职限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具体措施: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市场主体的予以公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具体措施: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的企业信用不良信息中公示被执行人为市场主体的名单信息。

5、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贷款办理、信用卡申办等方面予以限制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

具体措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配合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分别会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督促辖区内银行业机构用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要求各银行机构在办理贷款或信用卡等业务时,应将查询客户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前期调查、审查审批的必经程序。

6、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具体措施:指导国家机关、国资企业系统在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四、建立“红黑榜”制度

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基础上,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宣传和负面曝光相结合,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舆论氛围。联合组织“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新闻发布会。福建日报、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新闻频道和交通广播频率,海峡都市报等媒体每月组织一次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公示。东南新闻网、《文明风》网站与省法院对接,一方面与省法院政务网的“执行公示”栏目进行对接,将失信被执行人在“黑榜”上予以曝光公示;一方面积极树立正面榜样,对诚信守法的模范、知耻改进的典型列入“红榜”,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信用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和牵头部门,业务部门提出明确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技术部门抓紧研发接口程序,完成系统对接,本着“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2014年7月20日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推送和接收,并对其联合实施信用惩戒。

(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省法院统一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务网“执行公示”栏目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互联网、政务网等方式及时主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提供系统对接所需的接口规范等支持。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接收、管理、惩戒及反馈等工作,通过在信息系统中记载失信信息、发布通告等措施进行有效信用惩戒,构筑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之网”,使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三)建章立制,着眼长效。要以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为契机,强化失信惩戒的倒逼威慑作用,创新褒扬诚信的表彰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失信惩戒机制成为一面知荣知耻的镜子,一把诚信评价的标尺,一架撬动诚信的杠杠,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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