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立法。
为解决官僚主义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各级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和责任追究制。
条例设置了效能问责专章。
机关工作人员办事过程出现六种情况,将被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懈怠懒散、消极应付;作风粗暴、态度恶劣;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行为。被效能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记入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出现八种情况,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将被效能问责:决策失误,造成损失;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况。机关被效能问责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条例还对绩效管理、效能督查、效能投诉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省监察厅负责人表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健全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制,适时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确保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措施。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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