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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制唤醒了社会良知
http://wmf.fjsen.com 2012-11-09 15:11 徐大发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文明办 我来说两句

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11月7日《山东商报》)

见义勇为一直以来就是被奉行的一种传统美德,但在经济日益发达的现实社会,这一优良传统却显得日益式微。何也?一方面是一些人的心灵变得日益冷漠荒凉,另一方面也与制度保障的滞后短板有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屡见不鲜后,人们在感叹好人难做的情形下,见义勇为就必然会变成一种被伤害的稀缺品。在此种情形下,山东省出台见义勇为的相关条例,是从法律层面高屋建瓶了见义勇为的意义。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不仅从政府及部门角度出台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的政策。而且从受益人个人的角度规定了答谢制,这一规定很有必要。

或许有人觉得此类规定显得多此一举,因为有“大恩不言谢”的古训。认为见义勇为者不是为了酬谢才去做的,一旦言谢就使见义勇为失掉了应有的要义。这种看法实是进入了一种见义勇为的认识误区,受益者的谢恩与施与者的勇为并不矛盾。

虽说见义勇为重在一个义字,是施行者秉持个人美德道义下的一种自觉自发的行动,这种行为固然不求回报,但不等于不接受受益者的感恩。要知道,感恩也一直是一种传统美德,“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也是一种流芳的古风。只有把感恩与见义勇为结合起来,两者才可以互辉共进,才能使见义勇为成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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