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组织市民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该条例的草案论证稿进行讨论。这部有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的条例,明确授权城管可以对十项不文明行为给予处罚。(8月15日《中国青年报》)
中华民族曾以“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而引以为豪,但如今诸多有悖伦理、有违道德的不文明行为,却让国民情以何堪。在深圳市就“何种不文明行为应进行处罚”的第一轮民意调查中,市民就描述了涵盖市容和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宠物管理、吸烟管理等方面内容的49种不文明行为。由此看来,《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论证,的确契合了民众诉求,其对时下社会的文明重树和道德回归,无疑具有率先垂范的积极“促进”作用。
不过,尽管深圳市民对立法促进文明行为已达成社会共识,但在“促进”手段的使用上,仍不乏罚款与教化、道德与法律的争议与质疑。这或许缘于公众对道德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考量。但笔者以为,无论是就矫正国民劣根性的角度,还是从构建法制国家的层面,依法治理不文明行为都是必需和必要的,而在法治不彰、敬畏缺失、诚信缺乏的背景下,施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甚至是超出预期的重罚,也应当是无可厚非的情理之举。
事实上,尽管国家一向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针,但“依法治国”始终都是社会管理的终极目标。道德文明不过是人们寄望于自我约束的理想境界和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并不具无条件遵循的强制力。诚然,“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曾是人们质疑将道德范畴法律化的依据,但此话同样可以用道德与法律的并行不悖来解读。譬如对社会不文明行为,过去除了舆论监督和道德谴责外,并无刚性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强制性束缚的不文明自然会信马由缰地屡禁不止。国人在境外的讲文明和洋人在中国的不文明,从正反两面印证了法律对于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因此,规范和治理社会不文明行为,不能天真地单纯依赖于道德教化和舆论谴责,关键还是要以重罚和严惩让其付出刻骨铭心的代价,让不文明者有所敬畏,有所顾忌,进而自我约束和自觉杜绝。只有“伤不起”才会“勿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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