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文化使厦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才能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这些年来,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以及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厦门作出了巨大的努力。特别是近年来,厦门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同时完善绿色产品标识制度,大力推广能效标识产品,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加快生态之市、和谐之市的建设步伐,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在生态文明背后起主导作用的是制度因素。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把各项生态文明建设措施法治化。创新性又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应该坚持的原则,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因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必须先行。厦门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构建起了生态城市治理结构。早在1994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随着厦门城市建设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不断加重。为此,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修订通过了新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了《厦门市沙、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厦门市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20多个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文件,为厦门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并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了具有厦门特色的生态治理结构。各级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制不断得到强化。它们纷纷设立环境保护基金,组织专家和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执法检查等手段,不断强化环境质量监督;全市设立了生态建设投诉中心和公众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市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扩大。所有这些,都为厦门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制度机制保证。
责任编辑:叶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