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等通知要求媒体须查验六类广告证明文件
采访人:记者 富子梅
解读人: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2部门日前联合发布《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媒体是广告发布的最终出口,如果媒体不依法履行审查把关职责,虚假违法广告的传播就难以避免。
违法广告为何畅行无阻?
一些媒体不依法审查
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广告市场暴露的问题,其直接原因是一些媒体单位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动,没有履行应承担的法定审查把关职责,主要有以下4种表现:
其一,有的媒体单位无视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广告版面或栏目外包等方式,将广告发布审查权交由广告代理商行使,放弃法定审查责任和义务,致使大量违法及不良广告畅通无阻地发布。
其二,有的媒体单位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为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提供发布服务。如对于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一些媒体单位在发布前不查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只要给钱就刊播。
其三,有的媒体单位对涉嫌篡改或伪造的行政审查批准文件,明知有问题也不核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违法广告得以传播。
其四,个别媒体单位甚至与广告主、广告商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以减轻和逃避监管部门的处罚。
责任编辑:陈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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