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福建日报11月24日讯(本网记者 王勋)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榕召开,提交会议初次审议的《福建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若干规定(草案)》,针对公众关心的生态环境保护、群众知情权等问题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公众满意度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指标
《草案》中明确,省政府负责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生态产业、环境质量、政府责任、生态文化以及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等指标。为了保障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草案》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应信息,具体包括: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生态文明建设量化指标及绩效考核结果;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生态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淘汰污染项目要有时间表
《草案》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节约人员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在项目布点、土地利用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针对公众关心的现存污染项目,《草案》也做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限期淘汰目录、计划。
生态补偿将有专项资金
今后,或将由省政府设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同类专项资金。这笔钱主要用于生态补偿、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生态文明建设表彰和奖励。根据规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生态工作不作为官员将被究责
《草案》还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划定了“禁区”,凡存在未建立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未依法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不予查处等行为,均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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