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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办
来源:东南网 2013-01-11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福建日报1月11日讯(记者 朱丽萍)不少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公务活动时,都是自己安排交通、住宿和会务等。非专业人员办专业事,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财力运行成本。近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今年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办理,旅行社发票可作为核销凭据。据悉,此举不仅可促进旅行社发展、简化公务活动程序,还有望节约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成本15%~30%。

谁可接受委托?

4A级及以上旅行社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称,按照《办法》规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将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服务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

但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须具备几大条件:旅行社必须是获得福建省旅行社质量信用等级4A(含4A)以上资质;信誉良好,连续两年无重大投诉并受处理且未被省旅游局《旅行社诚信公示榜》公示一颗黑星或三颗黄星;旅游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连续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为出境公务活动或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还必须相应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或赴台旅游组团资质。

经省财政、旅游部门审定后,在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政务网公布满足以上条件的旅行社名单。名单每两年更新一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中,择优选定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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