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公积金新规今起施行原文件废止
来源:东南网 2013-01-01 编辑:黄水来
因病提取扩大范围 新规增加了特殊病症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范围。 原政策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规将提取范围增加为双方父母。 此外,新规明确,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骗取、套取公积金新增处理规定 在提取办理时限上,原政策是职工有异议的或职工异地购房的,管理中心应在5~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而新规明确,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新规新增提取复议规定,职工对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审;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答复。 新规明确,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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