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福建省交警总队详解新交规驾规
来源:福州晚报 2012-12-22 编辑:唐丽萍

☆校车标牌及驾驶人☆

校车超载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1.公安机关对校车驾驶人有哪些严格管理措施?

答:第一,规定校车驾驶人要每年参加审验教育。作为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第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实施监督,每月将校车驾驶人违法、事故信息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督促校车驾驶人及时处理违法和事故。第三,对不符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或者校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公安机关将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第四,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驾驶证上签注。

2.对驾驶校车有什么特殊的记分规定?

答:为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123号令对驾驶校车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记分规定:一是一次记12分的情形有: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二是一次记6分的情形有: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三是一次记2分的情形有: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对校车驾驶人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醒:其他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避让校车,对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要记6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相关新闻
热点推荐更多>>
互动精选更多>>
福建要闻 国内热点 文化教育 热点专题
台海播报 环球扫描 娱乐体育 互动反馈
生活服务 论坛热贴 博文精选 报料投稿
< 返回首页 | 回到顶部 >
东南网旗下网站 | 律师严正说明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