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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合法再生育不再强制间隔四年
来源:福州晚报 2012-12-15 编辑:唐丽萍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4年以上。”14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删除了上述规定,这意味着我省原来的生育间隔期已被取消。

新条例没有调整生育二胎的政策,在奖励独生子女家庭、遏制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重罚未婚多生

及婚外再生

新条例规定,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到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于征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2倍至3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4倍至6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4倍至6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新条例还规定,违反规定生育或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报同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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