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明确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半年一检
来源:东南网 2012-09-01 编辑:唐丽萍
相关新闻 福州市公安局发通知:专用校车每半年须安检一次 今后,专用校车每半年须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并不得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公安局31日发出通知,对校车驾驶资格管理、校车标牌发放等作了规范。通知要求,校车使用许可、驾驶资格申请应于20日前提出。 通知规定,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须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也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检验一次,并不得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校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半个月。若查验不合格的,重点车辆管理机构将会及时告知校车管理人或相关单位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通知说,市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再征求同级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车管所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当日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并将材料传给市区各交巡警大队。各交巡警大队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递交车管所。车管所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驾驶资格需向县(市)区交巡警(交管)大队提出申请,填写《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表》,提供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的证明材料。其余审查项目,如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由公安机关后台审核。审查通过的,驾驶证副页上将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 (福州日报记者 张若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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