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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救人被判违反交规续:交警复核
来源:大河报 2012-08-04 编辑:唐丽萍

责任认定 救人行为“妨碍交通安全”须担责

7月4日,乐从镇政府发出关于此事的通报。通报称,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立即展开事故调查,酒精测试显示肇事司机没有饮酒。8月1日,顺德区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将事故责任一分为二:

对于曾思雯受伤,肇事车主曾某某应负50%的责任,酒店门口违章停放的轿车车主陈某应承担25%的责任,曾思雯本人应承担25%的责任;

对于李舒舒受伤,肇事车主曾某某应承担50%的责任,陈某应承担25%的责任,李舒舒本人应承担25%的责任。

交警认为,曾思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关于违章停车车主陈某,交警部门称,当时陈某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横停在康德路上,由于车身较长,车尾伸出路面约1米左右。货车开过来时,被陈某的车挡了视线,没有及时发现李舒舒和曾思雯,这才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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