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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小微企业销售收入增长可获奖励
来源:东南快报 2012-06-26 编辑:唐丽萍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东南快报讯(记者 许才芳)福州将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昨日,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拟从减轻税费负担和缓解融资困难等多方面进行具体扶持。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账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内从低核定。对符合条件的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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