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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副产品平价店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东南快报 2012-05-08 编辑:唐丽萍

平价商店如何申请?

《办法》规定只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一定经营规模,且有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的经营者,一般都可以申请经营平价商店。

平价商店的申请设立应当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等进行现场审核。

(四)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并允许其在显著位置悬挂“平价商店销售点”牌匾;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同时,《办法》对平价商店的考核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办法》规定的平价商店义务实行考核,建立档案记录考核情况。平价商店考核情况可以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以继续签订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进行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其经营者一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平价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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