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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副产品平价店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东南快报 2012-05-08 编辑:唐丽萍

目标

到2015年大中型社区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平价商店

据悉,平价商店可以是固定平价商店,也可以是流动平价商店,各地根据实际情形选择。

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设立: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

平价商店经营的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考虑到全省各地消费习惯差异较大的情况,平价商品目录由设区市制定。经营者在平价商品目录内自由选择经营品种,但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不少于5种。这样既能够发挥经营者的主动性,又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政策扶持上,《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实际,不拘一格,灵活运用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通过将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生产者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进行保费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

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做好规划布点,逐步实现到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者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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