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公车私用车祸身亡 赔偿引争议
来源:人民日报 2012-03-26 编辑:唐丽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解志勇 单位借车在民法关系中无过错 我认为这一事件中有三个关系:第一个关系是公车管理中的行政纪律,即县人大办公室借给张文新公车是否违纪,这是内部纪律的问题;第二个关系是公共机构管理公共财物的行政法关系,即县人大办公室借给张文新车辆是否违反有关的行政法,这是公法上的关系;第三个关系是县人大办公室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于张文新使用车辆发生车祸是否负有责任,这是私法上的关系。公众对法院判决的不解,主要在于没有区分这三个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法院也混淆了这三个关系。 法院把县人大办公室租借公车的行政纪律行为、行政法上未合理管理公共财物的违法行为理解为民法上的“未尽到管理义务”。简单地说,县人大办公室借车给张文新是违纪行为并可能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在私法(民法)关系中却不存在过错。张文新对于事故发生负有全责,本应承担对李冬梅的赔偿,然而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李是夫妻,二人均已死亡,法院如判决张负赔偿责任将没有任何意义,这相当于原告对自己负有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应驳回起诉。此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就县人大是否违纪、违法进行查处,给公众一个交代。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王启梁 出借方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涉及“公车私用”这一“新闻看点”外,其实本案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并无区别。尽管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确立了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概括来说,即: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则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在这起事件中,县人大办公室可能不存在过错,一审输得有点冤。但此案仍有警示意义:有关部门在公车改革过程中应严格处理公与私的关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