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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酒后“夜袭”农家 称正常执法
来源:大河网 2012-02-03 编辑:陈玮

一次本不该有的“执行”

2月3日,董战生告诉记者,1996年,他在担任卢氏县寺合院村支书期间,以冶炼厂名义在五里川镇古墓窑村救灾扶贫储金会贷款60000元,约定利率18‰,该款用于寺合院村委修建学校。后分两次归还本金1640元及相应利息,下欠5836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

2006年1月10日,卢氏县人民法院(2005)卢民二初宇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董战生限期归还古墓窑村救灾扶贫储金会贷款58360元及利息。

2009年4月24曰,卢氏县人民法院书面传唤董战生到庭履行还款义务。

2009年8月,董战生诉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寺河院村委依法支付借款58360元及利息(从1996年2月27日起按18‰计息至还清为止)。

随后,三门峡中院于2010年作出终审判决由村委会负担。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卢氏县法院就不应该找我执行,他们应该找村委会去执行,法院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董战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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