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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重拳整治食品安全 最高奖10万
来源:福州日报 2011-08-01 编辑:黄水来

今后,市民发现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向有关部门举报,查证属实者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记者31日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举报分3个等级奖励

《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分为3个等级:一级为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主要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完全相符;二级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相符;三级为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3个等级举报相应按该案货值的5%、3%、1%及以下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元~500元奖励。值得一提的是,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将不受上述限制,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万元。

八大举报内容可申请奖励

根据《办法》,凡举报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均可申请奖励: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禁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仿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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