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做到避免削足适履
来源:新华网 2011-06-07 编辑:黄水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四部门最近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从生产、销售、道路安全等六个方面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记者认为,在当前北京等大中城市道路拥堵状况不容乐观、全国道路交通伤亡人数仍然保持在较高位的背景下,涉及电动自行车标准制定、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主管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加强全流程监管,有利于行业规范、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道路交通环境的改善。 应当注意到,四部门出台的通知也引发了媒体和网民的一些忧虑,主要集中在通知中提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规定的40公斤和20公里每小时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不是需要重新修订;以及“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信、工商、质检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这条,在落实时会不会走样,电动自行车车主的合法财产权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意味着什么等等。 在记者看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是否需要修订关系到电动自行车行业、电动自行车消费群体等多方利益,需要广开言路,吸纳民意。 一方面,要看到电动自行车行业近些年对标准的“实际突破”和销售环节的非法改装等是一种不合规的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带来巨大隐患;另外一方面,也要看到现代城市半径的不断延展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使十几年前制定的20公里每小时的标准上限显得不合时宜,确实与民生需求有一定差距。如果不正视科学、合理修订国标的民生呼吁和行业呼声,一刀切地淘汰所有超标车就成了削足适履。 记者认为,综合各方利益考量,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广泛征集消费者、生产厂家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地修订相关国标,让消费者和行业心服口服、自觉自愿接受。 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意味着什么,两年多前那场围绕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大讨论有一种误读,以为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意味着要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管理,甚至理解为超标车要上机动车道。其实有关部门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刹车系统等方面有两套截然不同的标准,并不能仅仅因为速度的重叠混为一谈。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由此可见,从法律界定的角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等同于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也是不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