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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锦春的腐败,仍是因为滥用权力
来源:东南网2011-06-03 编辑:黄水来

二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例如选拔干部,曾锦春明白,这主要是“一把手”的“权力资源”,虽然也要通过“纪委讨论”,但那只是“形式”。他“依法”介入了,但只将这种“讨论”当做“形式”,来个走过场。作为市委书记的李大伦,还“到处插手招投标”,曾锦春也眼开眼闭,于是正如他自己所说:“我当纪委书记,市委书记也不敢监督我。”

三是贼喊捉贼,乘机整人。例如矿山整治,曾锦春说,他的“钱都投到矿里去了”,本想“把矿开好后再给家里一大笔钱的”,这种官商不分的“矿山”,本身就属整治之对象,让他去负责“整治”,岂非与虎谋皮?又如“大要案协调”,曾锦春说:“有个在广州的嘉禾人称掌握了李大伦一些受贿的情况,……要50万元才能摆平。李大伦对我说,你赶紧把这个案破了。后来就把这个人抓起来了。”如此“协调”,岂非趁机整人?

不难看出,曾锦春的“腐败”,仍是因为滥用权力,并非因为“依法”。所谓“依法”,只是使他获取了腐败的“易发区”或“高发区”的“准入证”,只是让他“名正言顺地介入”这些腐败“易发”或“高发”的领域。

将加强法制建设和反腐败的力度,等同于加大纪检委、公检法、反贪局等纪检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权力,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纪检、执法部门的权力,依然是权而不是法,只要缺乏监督,照样会被人滥用而导致腐败。只是这种“腐败”比一般的腐败更难对付,因为多了一层保护膜,那就是所谓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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